所属栏目:基教科 出处:基础教育科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1日
2017-2-20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生学籍信息国家、省、市、县共同备案。有关规定如下:
一、 入学规定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 实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制度,实行“阳光分班、合理排座”。
小学新生入学。依据《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按学区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学籍号(做好与学前学籍的续接)。
初中新生入学。全面实施“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制度,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实施,确保小学100%升入初中,严禁“人籍分离”现象。对跨地区就学的学生按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就学流程办理。
随迁子女入学。全面执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在我市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安排入学时,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一视同仁、统筹安排”的原则,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为主。
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扩大教育资源,合理分流学生。
二、 学区划分
葫芦岛市新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划分以《关于调整龙港区中小学及附中、附小学区的报告》(葫教[2004]14号)为准。文件规定: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新区居住在龙湾大街以北的初中学生应到学院附中入学。师范附小(现学院附小)学区不变,即由炼化五厂划归地方前的招生范围(莲花小区一、二、三村常住居民子女和曹屯常住居民子女);居住在龙港区其他小区的为龙港区所属中小学学区,由龙港区协调就近入学。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开发区和东戴河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的学区入学。
三、新生入学手续
持有学区内户籍和对口升学的学生入学时,由学生及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入学通知书等到拟就读的学校或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户籍证明、我市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含租赁)和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向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或学校)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依据当地办学实际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并注册学籍。
学期开学,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注册学籍。
四、学籍办理(转学、休学、毕业等)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采用信息化方式,突出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的主体作用。学生学籍信息管理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实行“一生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
学生转学、休学、毕业等按照《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教发〔2017〕4号)的规定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因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及居住地迁移或父母工作调动的学生,可转学或临时借读学习。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一般为1学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控辍保学”。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4〕21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