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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杀人是遇到“激烈反抗”引爆公众的质疑!

2012年5月29日 2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大二女生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对方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判决结果,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如此判决,到底是法院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2012年5月28日来源:《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广州5月27日电;近日,19岁的贵州女孩小米(化名)的悲惨遭遇,牵动了数十万网友的心。小米的父亲梁显彬发微博称:六个月前,女儿课间在教学楼女厕所遭猥亵虐杀。凶手律师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轻判。这条微博在网上迅速传播,很快便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事件。

  2011年11月21日,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所对独自一人如厕的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敖翔随后逃往广州。在警方布下天罗地网后,走投无路、插翅难逃的背景下面,杀人凶手敖翔不得不被迫投案自首。

  由此可见,敖翔是有准备、有预谋,带着杀人凶器水果刀,用眼罩和自制面罩来伪装自已,不被别人认出,使用毛织手套是为了反侦察而不留下任何指纹。假如按被告的律师说法,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就可以请求法院轻判。那么,换一句话说,凡是犯故意杀人罪者,只要投案自首,就可从宽处理!这岂不是在暗示杀人者,法律不过是一根松弛的橡皮筋而已吗?!所谓“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就是民愤的含意,现在全国的网民和新闻媒体发出一致的置疑声音——“如此判决,到底是法院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这种排山倒海怒吼的声音,难道法院就可以枉法轻判,造成司法不公,恶劣的社会影响吗……?!

  我们在家里杀一只鸡,鸡还要垂死争扎一下!光天化日之下,在堂堂的高等学府之内,大二女生在教学楼里,上一个女厕所,假如遭到犯罪分子的猥亵,你不能挣扎,还要象小兔乖乖——任其犯罪分子得寸进尺,甚至于强奸!假如你大喊救命!假如你还要逃跑,那么,按法院的说法,犯罪分子就可以因为遭到“激烈反抗”,而激情杀人!其实说白了,法院是在为故意杀人犯开脱罪责,在制造一个荒唐的理由罢了!

  东莞市中院制造第二个荒唐的理由则是:“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

  所谓受性冲动影响?这不是杀人犯罪的理由!作为一个大四学生,应当有克制自已性冲动的能力,毕竟人不是畜牲!畜牲受发情周期影响而变得疯狂而不顾一切……。假如犯罪人敖翔仅仅是看见女生上厕所,引发性冲动。那么,性冲动之前,为何还要预先带上“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呢?显而易见,人类的性冲动没有这么长的周期!

  东莞市中院制造第三个荒唐的理由:“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什么是“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呢?原来是,东莞市中院早已认定:“我们认定他是自愿的。虽然赔偿不是量刑从轻的原因,但被告人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也可以看出悔罪态度”。说白了,这就是“赔钱减刑”,因为赔钱后,再处以极刑,那么——“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东莞市中院这个环环相扣,“依法留情”的逻辑里边,还少了一环,假如,故意杀人罪犯敖翔家中一盆如洗,无法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那么,此案的判决是否会重写呢?!因此,犯罪人故意杀人后,对有钱人的家庭来说“赔钱减刑”,不过是下一场毛毛雨,然而,犯罪人故意杀人后,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因为无法“赔钱减刑”,就应当千刀万剐,罪该万死吗……?!

  我们说,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这还要看犯罪情节,敖翔是有准备、有预谋,将被害人的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被害人小米当场死亡。被告人敖翔杀人手段卑鄙、毒辣!对此种犯罪,投案自首不足以减轻罪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缺的不是法律,而是缺少法律的尊严;百姓不是不相信法律,而是不相信双重标准的法律!

  所以,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院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平面媒体,网络转载及文摘,恭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图片一、案发现场——东莞理工大学一栋教学楼4层的卫生间


  图片二、被告人敖翔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


  图片三、梁显彬在电脑前看女儿生前的照片,他已向东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

[记者调查]

  宣判三大疑点,法院都给了“理由”

  那么,此案的判决到底是属于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此案引起公众关注和质疑的至少有三个方面:

质疑一:宣判时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

■网友质疑
  据悉,案件的审判、宣判选择的是非公开审理、非公开宣判,尤其是宣判是在羁押罪犯的看守所进行的,引发网民强烈质疑。小米的父亲梁显彬说,宣判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判完才拿到判决书。

■法院回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被告人被控罪名之一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害人又是学生,出于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的目的,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看守所宣判并不违反程序,宣判后法院向媒体通报了判决结果。

■专家意见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说,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宣判时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程序上的确有瑕疵。只有司法公开、司法透明,才能减少群众对判决的误解和攻击。

质疑二:行凶手段如此残忍依法应立即执行死刑

■网友质疑
  小米的父母在刑事抗诉申请书里提出,被告人敖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友“诗黛拉小姐”说,这种无耻并严重触犯刑法的人怎能如此处置?

■法院回应
  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质疑三:已被警方锁定被告自首属走投无路

■网友质疑
  被告人自首是真心悔罪还是走投无路?小米父母认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广州后,警方已经锁定他为作案对象,敖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投案。

■法院回应
  关于投案自首的动机,被告人庭审时说:“自首对我来说是种解脱,我觉得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我想了好几天,自首是我唯一的选择,逃跑会像行尸走肉一样,我已经害死了一个同学,再逃跑下去也没有意义。 ”我们认定他是自愿的。虽然赔偿不是量刑从轻的原因,但被告人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也可以看出悔罪态度。
  (2012年5月28日来源:《新闻晨报》)

标签: 大二 女生 敖翔 教学 梁显彬 楼厕所 法院
最后更新:2012年5月29日

shan yan

现奇妙的爱情| 从握手的 | 瞬间开始 | it`s my fault | 不懂你的心 | 使这段爱 | 化成泪 | 流出手心 | 对不起!| 我爱你!!! 在某个黄昏,当那曾经让你心动的乐声不经意地滑入耳膜,伤感无奈,哀婉凄美,在你的心底,是否也会泛起点点滴滴的往事?那些你想忘记的,不想忘记的,或是原以为早已忘记的…… “我从不知道爱你会有那么的难  也许你早已经离开了我的身旁 我不要和别人一样 我会把眼泪往心里藏  相信你知道我的情感 这一生我永远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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