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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4岁女生认识3小时就宾馆开房
2010年10月11日 个人日记 暂无评论

shanlxj:无知少女闪电开房.

未满14周岁的女孩晓琴(化名)与男子黄某仅仅认识了3个小时,就与该男子去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顺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半。

晓琴是顺德杏坛人,1994年10月出生。据晓琴的养母梁某介绍,去年9月21日晚上,她觉得女儿最近行为古怪,就找女儿谈心。不谈不知道,原来不满14周岁的女儿,竟然一年前就偷偷找了“男朋友”,还和“男朋友”偷吃了禁果。

女儿告诉她,前年读初二时,因为避雨认识了一个男子黄某,然后就一起去吃东西,吃完东西后就在杏坛开房发生了性行为,至今已发生过好几次性行为。得知这一惊人消息后,感到事情严重的梁某立即带着女儿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去年10月,警方在顺德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一公司门口抓获黄某。经审讯,黄某是顺德杏坛人,1986年出生。

据黄某供述,2008年10月的一天,他在杏坛马东市场附近的一个凉亭内躲雨,遇到了同样躲雨的晓琴。黄某主动和晓琴搭讪,聊了几分钟后,黄某就约晓琴一起去吃晚饭。

吃完晚饭后,两人散了一会步。21时许,黄某提出去宾馆开房住宿,晓琴表示同意。

在房间里,黄某和晓琴躺在床上通过聊天得知,晓琴快满14岁,读初二。黄某不停地告诉晓琴很爱她,对她一见钟情,要做她的男朋友。很快,被甜言蜜语融化的晓琴就点头同意了。

随后,黄某提出要发生性关系。“你要和我结婚”,涉世未深的晓琴说。黄某马上表示,会一辈子对她负责,然后两人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还发生过几次性行为。

据法官介绍,黄某明知晓琴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晓琴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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